为规范公司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章程》《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分委会”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简称。
一、组织机构
1.分委会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遵循民主、科学、公平、公正的议事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及决议公示制度。
2.分委会由7-11人(单数)组成。设主席1人,由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经理担任;副主席2人,由特殊教育学院和文学与新闻学院经理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须报校学位办备案。
3.分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
二、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规定;
2.按照学校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资格逐个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授予与不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员工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审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中不端行为的查处建议,形成暂缓、取消授位资格或撤销已获学位的决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研究和处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事项;
5.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并将处理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6.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议事规则
1.分委会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2.分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3.分委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分委会主席请假。
4.分委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相关申诉与复核程序如下:
(1)申请人提出复核申请。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分委会申请学术复核。
(2)分委会受理学术复核。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情况,并作出决定。分员会认为无复核必要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有必要复核的,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议并回复申请人。若申请人对分委会做出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校学位办复审;校学位办收到相关材料后须组织核实,并做出是否复核的决定,若校学位办认为无复核必要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分委会及申请人;若校学位办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核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和表决。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审决议为最终决议。
(4)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审决议不服的,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5.分委会任期届满须进行调整或换届,凡工作调动、健康状况或违反师德师风等不适合工作的分委会委员,都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